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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会章程

江西省公共安全科技创新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名称   
中文名称:江西省公共安全科技创新联合会简称赣安联

第二条  性质
    西省公共安全科技创新联合会是依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在江西数字智能公共安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工作基础上,由公共安全领域相关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用户单位,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宗旨
    赣安联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照国家法律法规,以专家治会理念,整合立体资源凝聚创新要素,力争做好“四个服务”(服务政府、服务会员、服务企业、服务社会),努力提升公共安全领域科技创新水平及成果转化能力,促进公共安全企业转型升级和行业高质量发展,为江西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赋能助力。
    第四条  赣安联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第五条 赣安联经江西省民政厅核准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其党建领导和业务主管为江西省科学技术厅,同时接受江西省委社会工作部相关单位指导。

第六条  住所
赣安联地址:江西省南昌高新区新经济产业园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赣安联业务范围
    赣安联深入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与安全,围绕网络信息安全、交通安全、食品药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防灾减灾救灾及社会综合治理,通过平台化的科创路径,加快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日常工作包括科技研发成果转化技术交流成果评价信息发布教育培训标准研制服务咨询等相关内容。

第三章   

第八条  赣安联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

1、从事公共安全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

2、相关行业社会团体;

3、其它有关法人组织。

个人会员

1、从事相关工作的优秀专家、学者和专业技术人才

2、赣安联核心成员单位的主要领导;

3、知名企业家和具有广泛影响的社会人士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秘书处进行资格审查,相关讨论通过;

(三)办理入会手续、缴纳会费经批准,免缴费会员除外,下同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赣安联活动的权利;

(三)获得赣安联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赣安联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六)有推荐会员的权利。

第十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赣安联的章程,执行赣安联的决议;

(二)维护赣安联合法权益;

(三)完成赣安联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五)向赣安联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不得出现违约违规的行为和从事危害赣安联利益的活动;

(七)单位会员的赣安联对接人有变更时要及时报备

第十  凡依法破产、关闭、解散、注销的赣安联会员,即自动失去会员资格;

第十  会员在一年内无故不参加活动或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  退出赣安联的会员不得再以赣安联成员的身份开展相关活动。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赣安联坚持和完善党支部和理事会“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制度;重大决策与部署,党支部前置审议;组建各专家委员会、评选科技奖项等重大活动,党支部与理事会均全程参与。

第十七条  在江西省科技厅行业综合党委领导下,赣安联党支部积极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及时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任务。

第十八条 赣安联“党建引领发展、党建促进发展、党建稳定发展”的工作总基调,坚持党建促会建,做精做优“赣安党建123”“支部共建赣安行”等党建自主品牌活动。

第十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二十一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

第二十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统筹赣安联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  理事会的职权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财务管理情况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领导赣安联各机构开展工作;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和党支部共同研究决定赣安联重大事项。

第二十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  赣安联的理事长含轮值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以上负责人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  赣安联理事长为本联合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  赣安联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赣安联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 赣安联理事会日常工作采取轮值理事长负责制。

(一) 入选条件

公共安全产业龙头单位,信誉良好;在行业中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近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不良影响。  

(二)产生办法

1.赣安联自荐、推荐或邀请;

2.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

3.推选本单位高管作为代表出任轮值理事长。

(三)权利与义务

1.共同研究赣安联年度发展规划;

2.轮值当期,主持理事长办公会;

3.轮值当期,主持决定赣安联重大事项;

4.优先共享赣安联相关资源和成果;

5.赣安联优先为其赋能助力;

6.积极参与赣安联重大活动,维护平台声誉和权益。

(四)轮值时间

每位轮值理事长负责半年左右平台管理工作,特殊情况理事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  秘书处是赣安联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决议。赣安联设立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兼职秘书长(副秘书长)经理事会讨论研究决定;专职秘书长(副秘书长)经理事长提名,理事长办公会讨论研究聘用。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协调会员单位开展赣安联的各项工作活动;

(三)决定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用提名;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十条  赣安联设置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监事若干名。监事会的职责是:

(一)对赣安联的日常事务及与赣安联《章程》、宗旨相悖的行为进行监督。

(二)对赣安联每年的工作计划、工作安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督促其落实。

(三)对赣安联资金来源的落实及财务支出、财会核算进行监督。

()监事会将严格按照赣安联《章程》及宗旨开展工作。监事会受全体会员监督。

()赣安联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三十一  赣安联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受委托项目收入及其他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  赣安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经费必须用于赣安联《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  赣安联执行国家财务制度。赣安联的经费由秘书处管理,用于联合会的各项工作。秘书处每年向常务理事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三十  赣安联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及挪用。

第三十  赣安联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劳动保障政策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  赣安联《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  赣安联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  赣安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三十九  赣安联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赣安联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  本章程修订版202431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赣安联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