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公共安全科技创新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
中文名称:江西省公共安全科技创新联合会,简称赣安联。
第二条 性质
江西省公共安全科技创新联合会,是依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在江西数字智能公共安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工作基础上,由公共安全领域相关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用户单位,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宗旨
赣安联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照国家法律法规,以专家治会理念,整合立体资源凝聚创新要素,力争做好“四个服务”(服务政府、服务会员、服务企业、服务社会),努力提升公共安全领域科技创新水平及成果转化能力,促进公共安全企业转型升级和行业高质量发展,为江西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赋能助力。
第四条 赣安联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第五条 赣安联经江西省民政厅核准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其党建领导和业务主管为江西省科学技术厅,同时接受江西省委社会工作部等相关单位指导。
第六条 住所
赣安联地址:江西省南昌高新区新经济产业园。
第七条 赣安联业务范围
赣安联深入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与安全,围绕网络信息安全、交通安全、食品药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防灾减灾救灾及社会综合治理,通过平台化的科创路径,加快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日常工作包括科技研发、成果转化、技术交流、成果评价、信息发布、教育培训、标准研制、服务咨询等相关内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赣安联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
1、从事公共安全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
2、相关行业社会团体;
3、其它有关法人组织。
(二)个人会员
1、从事相关工作的优秀专家、学者和专业技术人才;
2、赣安联核心成员单位的主要领导;
3、知名企业家和具有广泛影响的社会人士。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秘书处进行资格审查,相关会议讨论通过;
(三)办理入会手续、缴纳会费(经批准,免缴费会员除外,下同)。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赣安联活动的权利;
(三)获得赣安联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赣安联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六)有推荐会员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赣安联的章程,执行赣安联的决议;
(二)维护赣安联合法权益;
(三)完成赣安联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五)向赣安联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不得出现违约违规的行为和从事危害赣安联利益的活动;
(七)单位会员的赣安联对接人有变更时要及时报备。
第十二条 凡依法破产、关闭、解散、注销的赣安联会员,即自动失去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会员在一年内无故不参加活动或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退出赣安联的会员不得再以赣安联成员的身份开展相关活动。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赣安联坚持和完善党支部和理事会“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制度;重大决策与部署,党支部前置审议;组建各专家委员会、评选科技奖项等重大活动,党支部与理事会均全程参与。
第十七条 在江西省科技厅行业综合党委领导下,赣安联党支部积极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及时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任务。
第十八条 赣安联以“党建引领发展、党建促进发展、党建稳定发展”的工作总基调,坚持党建促会建,做精做优“赣安党建123”“支部共建赣安行”等党建自主品牌活动。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统筹赣安联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含财务管理情况);
(三)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四)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并领导赣安联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和党支部共同研究决定赣安联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赣安联的理事长(含轮值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以上负责人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 赣安联理事长为本联合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赣安联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赣安联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赣安联理事会日常工作采取轮值理事长负责制。
(一) 入选条件
公共安全产业龙头单位,信誉良好;在行业中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近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不良影响。
(二)产生办法
1.赣安联自荐、推荐或邀请;
2.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
3.推选本单位高管作为代表出任轮值理事长。
(三)权利与义务
1.共同研究赣安联年度发展规划;
2.轮值当期,主持理事长办公会;
3.轮值当期,主持决定赣安联重大事项;
4.优先共享赣安联相关资源和成果;
5.赣安联优先为其赋能助力;
6.积极参与赣安联重大活动,维护平台声誉和权益。
(四)轮值时间
每位轮值理事长负责半年左右平台管理工作,特殊情况理事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九条 秘书处是赣安联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决议。赣安联设立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兼职秘书长(副秘书长)经理事会讨论研究决定;专职秘书长(副秘书长)经理事长提名,理事长办公会讨论研究聘用。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协调会员单位开展赣安联的各项工作活动;
(三)决定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用提名;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赣安联设置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监事若干名。监事会的职责是:
(一)对赣安联的日常事务及与赣安联《章程》、宗旨相悖的行为进行监督。
(二)对赣安联每年的工作计划、工作安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督促其落实。
(三)对赣安联资金来源的落实及财务支出、财会核算进行监督。
(四)监事会将严格按照赣安联《章程》及宗旨开展工作。监事会受全体会员监督。
(五)赣安联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赣安联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受委托项目收入及其他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赣安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经费必须用于赣安联《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赣安联执行国家财务制度。赣安联的经费由秘书处管理,用于联合会的各项工作。秘书处每年向常务理事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 赣安联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及挪用。
第三十五条 赣安联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劳动保障政策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赣安联《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赣安联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赣安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赣安联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赣安联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修订版)经2024年3月1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赣安联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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