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6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江西省促进革命老区振兴发展条例》。《条例》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出台,旨在促进革命老区振兴发展,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和井冈山精神、苏区精神、长征精神,传承红色基因,在加快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上作示范,让革命老区人民过上更好生活。
《条例》明确,革命老区是指土地革命战争和抗日战争时期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创建的革命根据地,革命老区的具体名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并公布。
《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国土空间规划,在先行先试、规划布局、政策扶持、项目安排、资金配置、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统筹解决革命老区振兴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在产业发展方面,《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革命老区开发区高质量发展,优先支持革命老区创建国家级开发区;支持革命老区采取联合共建、委托管理等形式,与发达地区建设跨区域合作产业园区,设立科创产业园区,建立跨区域合作工作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革命老区建设承接产业转移基地、重大产业项目、特色商品交易中心,申报设立综合保税区。
在基本公共服务方面,《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规定,强化对革命老区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支持,推动优质公共资源向革命老区转移,提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省属高等学校通过地方专项计划对革命老区高考招生予以倾斜;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与革命老区开展合作共建;鼓励单位和个人在革命老区捐资助学。
在保障监督方面,《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革命老区符合条件的重大基础设施、重大产业项目和重点民生项目在用地、用能、排污指标等要素方面给予倾斜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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