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江西省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要求各地各部门认真抓好贯彻落实。现将办法予以公开发布。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进一步压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安全生产相关工作负有责任的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以及上述部门(单位)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的责任追究。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安全生产相关工作负有责任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责问责。
第三条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坚持依规依纪依法、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权责一致、错责相当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及纪检监察机关、党的工作机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等按照权限和职责,分别实施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第五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进行追责问责:
(一)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学习贯彻不深入、不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规定任务不落实或者敷衍了事的;
(二)未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规定,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
(三)未按照要求组织开展各类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
(四)对各级各类安全生产巡查督查检查通报反馈问题不重视、整改不力、虚假整改的;
(五)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或者发生事故后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或者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六)其他应当追责问责的情形。
第六条 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进行追责问责:
(一)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学习贯彻不深入、不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规定任务不落实或者敷衍了事的;
(二)未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规定,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
(三)未履行本岗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
(四)未按要求落实安全生产重点工作的;
(五)未按要求组织开展各类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
(六)对各级各类安全生产巡查督查检查通报反馈问题不重视、整改不力、虚假整改的;
(七)阻挠、干涉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或者事故调查的;
(八)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或者发生事故后应急处置不力或者组织、参与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九)其他应当追责问责的情形。
第七条 对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的责任追究,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检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整改;
(二)通报。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调整。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调整领导班子的建议。
第八条 对负有责任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的责任追究,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通报。严肃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切实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危害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
(四)党纪政务处分。对失职失责、危害严重,应当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五)追究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上述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依据规定合并使用。
第九条 开展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开展线索收集。各部门在巡查督查检查中发现或者根据上级部门移交、群众举报经核实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情形,需要开展责任追究的,应当及时向有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政府以及纪检监察机关、党的工作机关报告,并提请开展责任追究调查。
(二)深入调查核实。有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政府以及纪检监察机关、党的工作机关应当成立调查组,及时对收集的线索和材料依规依纪依法进行调查核实。
(三)提出处理建议。经调查核实后,调查组应当集体讨论,形成调查报告,提出处理建议和依据。
(四)作出处理决定。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按干部管理权限将相关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开展追责问责工作。
第十条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对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追究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在相关规定时限内,取消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不得晋升职务、级别或者重用任职。凡出现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情形的,有关责任单位当年不得评为综合性先进单位,其班子成员不得评为先进个人;党政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一年内不得评先评优,不得提拔重用。
第十一条 党政领导干部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且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格追究其责任。
第十二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置工作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人员伤亡或者经济损失扩大的;
(二)对安全生产工作不力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
(三)在接受追责问责调查和处理中,不如实报告情况,敷衍塞责、推卸责任,或者唆使、默许有关部门和人员弄虚作假的;
(四)采取隐匿、伪造、销毁证据或者串供等手段,逃避、对抗事故调查的;
(五)其他应当从重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三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追究责任:
(一)主动采取补救措施、积极开展善后处置,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损失或者挽回社会不良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追责问责调查,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安全生产隐患尤其是重大事故隐患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四)其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四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已经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全面落实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的;
(二)按照党中央关于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有关规定可以免予追责问责的。
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结果应当及时向被追究责任的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所在党组织、单位宣布,并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通报。
第十六条 赣江新区、开发区等各类园区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适用本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省委办公厅会同省政府办公厅、省应急厅承担。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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