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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江西省出台省级科研院所绩效评价办法

更新时间:2023-11-28 09:49:51

   近日,省科学技术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江西省省级科研院所绩效评价办法》(赣科规字〔2023〕2号),旨在进一步深化省级科研院所分类评价改革,加快建立以科技创新质量、绩效、贡献为导向的分类评价体系,发挥科技评价“指挥棒”作用,助推科技事业健康发展。


  江西省省级科研院所绩效评价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省级科研院所是我省科技创新活动的重要执行部门和承担主体。为进一步规范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激发创新活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省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第三条省级科研院所绩效评价应重能力、重绩效、守规范、讲贡献,遵循以下原则:

  (一)能力导向。注重省级科研院所科技创新的科学价值、技术价值、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聚焦能力提升、强化创新责任,激发创新活力,提升科技资源配置和资金使用效益,增加知识创造与技术供给。

  (二)分类评价。根据职责定位,将省级科研院所分为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类、公益性研究类两类分类评价。

  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类科研院所,主要从事技术开发工作和近期可望取得实用价值的应用研究,绩效评价突出成果转化、技术转移和经济社会影响等。

  公益性研究类科研院所,主要从事社会公益性研究或技术基础规范工作,绩效评价突出实现省委省政府目标、履行社会责任等。

  (三)促进发展。通过开展绩效评价,推动省级科研院所聚焦职责定位,优化科研力量配置,加强创新团队和研发条件建设,改进科研组织方式,完善绩效管理机制,提升创新效能。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四条省级科研院所绩效评价工作由省科学技术厅牵头,省科学技术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开展。以三年为一个评价周期,省科学技术厅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价。

  第五条评价当年,省科学技术厅发布开展省级科研院所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省级科研院所分别按照通知要求,填写绩效自评表连同相关佐证材料上传至江西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省科学技术厅根据填报材料进行数据汇总。

  第六条省科学技术厅根据情况赴省级科研院所开展现场评价,对绩效自评表情况进行核查,提出核查意见并根据核查情况修正绩效评价数据。

  第七条完成全部现场评价工作后,省科学技术厅汇总全部评价数据,根据功效系数法计算各单位评价得分。评价结果分以下四个等次:

  (一)A类代表优秀,评价得分在90分(含)以上,且排名在前20%。

  (二)B类代表良好,评价得分排名在20%-50%,以及排名在前20%但得分在90分以下。

  (三)C类代表合格,评价得分排名在50%-90%。

  (四)D类排名在90%以后,其中:评价得分在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八条以下情形之一直接评为D类:科研人员占在职人员比重不到50%,科研部门占内设机构比重不到50%,科技性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不到30%;存在逾期未报送绩效评价材料、不配合评价工作或提供虚假材料等严重影响评价结果的行为的。

  第九条省级科研院所绩效拟评价结果应当按规定向全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经公示无异议,省科学技术厅发布评价结果并抄送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级编制管理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

  第三章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条评价为A类的省级科研院所的建设经验,省科学技术厅予以宣传推广;评价为D类的科研院所,应当在三个月内梳理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报省科学技术厅备案,并及时报送整改情况。

  第十一条省科学技术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照职责,在科研任务安排部署、财政拨款、岗位结构比例核准、绩效工资总量核定等工作中,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相关主管部门应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加强所属科研事业单位管理的重要依据。在科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调整、任期目标考核、学科方向调整、条件平台建设、绩效激励等工作中,强化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十三条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省级科研院所,予以黄牌警告。连续两次评价为不合格,或评价为D后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连续三年不享受省级科研院所相关政策。

  第四章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省科学技术厅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评价工作要求,遵守工作纪律,科学、公正、独立地履行评价职责,并对评价工作所涉及的材料、业务内容、相关知识产权、评价结果保密。

  第十五条绩效评价实行回避制度。与被评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者,不得参加评价专家组。被评单位也可向省科学技术厅提出建议回避的专家名单,并说明理由。对违反回避制度要求的,纳入科研违规失信行为记录。

  第十六条省级科研院所应当自觉接受、主动配合绩效评价。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涉及税费优惠政策的事项,按照相关税费法律法规等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各设区市科研院所绩效评价可参照本办法作出规定,推动相关工作开展。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江西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