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2022年,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印发了《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矿安〔2022〕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2023年8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厅字〔2023〕21号,以下简称《意见》),文件均明确要求地下矿山、设计边坡高度150米及以上的露天矿山和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应由省级以上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进一步细化了提升风险监测预警处理能力、强化安全基础管理和地下矿山外包工程项目部安全管理机构、人员配备等要求。原江西省安监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的通知》(赣安监管一字〔2009〕384号)已不能满足现实工作要求,为有效落实《意见》和《指导意见》要求,科学管控非煤矿山安全风险,推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基础保障和管理水平提升,有效遏制事故,特印发文件规范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审查和实施监管。
二、法规依据
主要包括政策规定主要有:《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厅字〔2023〕21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矿安〔2022〕4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监管职责等事项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13〕143号)等。
三、主要内容
《通知》包括调整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权限、规范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严格基建工期和安全要求、其他相关要求4个部分。一是将原由各设区市应急管理部门(行政审批局)负责的设计边坡高度150米及以上不足200米的露天矿山、露天采石场(矿)所属尾矿库(五等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权限上收至省应急管理厅。二是明确了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限和延期要求。三是明确了项目应在取得批复文件后2年内施工,施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项目部技术负责人签字后报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明确了施工单位资质、安全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和施工过程安全管理等要求;明确了项目基建期的计算标准、延期程序要求和重点打击的违法违规行为。四是细化了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组织保障、准入把关和中介服务机构监管要求。
来源:非煤矿山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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