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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江西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全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行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3-11-14 09:30:07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水利局,赣江新区社发局,厅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行为,不断加强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市场监管,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营造公平竞争、公开透明的市场环境,现就加强和规范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行为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持续强化项目法人主体责任

(一)规范项目法人组建各地应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相关规定,规范组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原则上有建设任务的市、县(区),宜组建或明确常设专职项目法人机构,统一承担本地区政府出资的水利工程建设;必要时,可根据项目建设规模和实际,统筹考虑采用委托代建、项目管理总承包、全过程咨询等方式,引入社会专业技术力量,协助项目法人开展建设管理工作。

(二)落实项目法人责任项目法人要组织开展或协助项目主管部门开展项目建设前期相关工作,依法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咨询和材料、设备等组织招标或采购,监督检查参建单位合同履约、人员到位情况,负责开展项目信息管理和参建单位信用信息管理相关工作等。项目主管部门要督促项目法人认真履行市场管理相关工作职责,加强对各参建单位的合同管理要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关键岗位人员进行信息化考勤。为确保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质量和安全,项目法人应严格控制各参建单位随意更换关键岗位人员,对确需更换的,应在合同中明确相应的限制措施。

(三)加强行政监督指导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要加强对项目法人组建、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定期开展检查、培训等工作,指导项目法人提升建设管理能力。各设区市每年开展集中培训不少于1次,定期开展项目法人履职情况和工程质量、安全、进度、资金、农民工工资支付等工作的监督检查,有序推进项目法人及主要人员的考核评价。

严格落实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要求

)依法落实招标自主权。依法保障招标人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内选择电子交易系统和交易场所、组建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签订合同等方面的自主权,鼓励符合规定的招标人自行招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强制要求招标人以摇号、抽签等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任何单位不得设定无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招标文件审查等前置审批或审核环节。优化项目发包方式,同一项目业主的同类项目在同一时间段实施的,可以并作一个合同段或分为若干个合同段进行打捆招标。

(五)严格执行依法招标制度。依法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不得以支解发包、化整为零、招小送大、设定不合理的暂估价或者通过虚构应急项目等形式规避招标。对于涉及应急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不进行招标,同时强化项目单位在资金使用、质量安全等方面责任。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对各自分工作出约定,并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各专业资质等级,根据共同投标协议约定的专业分工,分别按照承担相应专业工作的资质等级最低的单位确定。

严格执行招标备案制度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在项目招标前发布招标计划,招标计划发布30日后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备案报告,任何单位不得设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招标文件审查等前置审批或审核环节。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招标人应严格按照备案报告的内容制发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不得出现与备案不一致的条款,否则应重新备案,或按备案内容变更招标公告、招标文件。非水利工程项目不宜在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招标备案。

)规范招标文件编制。依法必须招标的水利项目,招标人应当高质量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资质、业绩等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和评标标准应当以符合项目具体特点和满足实际需要为限度审慎设置,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不得允许投标人超越资质承包工程范围承揽业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不得提出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市场占有率、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业绩、取得非强制资质认证、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要求,不得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

规范招标信息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和中标结果备案除在法律法规要求的媒介发布外,须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信息内容应当一致。公告、公示时间须符合国家相关要求,有关招标信息发生变更时,须及时发布变更公告。

)加强评标报告核查。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重点关注评标委员会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是否存在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或者评分畸高、畸低现象;是否对可能低于成本或者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投标和严重不平衡报价进行分析研判等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相关专业力量(含第三方机构、相关领域专家)对投标文件进行校核,对中标候选人资质、业绩、人员资格、信用信息(含行政处罚信息)、财务状况等关键信息和履约能力进行核查,发现异常情形的,按规定程序组织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进入资格审查前30名的投标人存在资质条件不符或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等关键岗位人员被核实为有在建项目或资格证书不符等弄虚作假投标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通报批评。

不断加强招标投标监管工作

)严厉查处违法投标行为。投标人不得采用投诉自己、伪造材料或以非法方式取得证明等方式恶意提出异议、投诉或者举报,干扰正常招标投标活动。不同投标人编制电子投标文件的计算机或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解密计算机,硬件信息中存在一条及以上的计算机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均相同的,认定为招投标项目“电子投标文件”雷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处理。

十一)强化诚实守信合法投标。投标人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依法诚信参加投标,自觉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不得通过受让、租借或者挂靠资质投标;不得伪造、变造资质、资格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提供虚假业绩、奖项、项目负责人等材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投标;不得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不得与评标委员会成员私下接触,或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行政监督部门人员等行贿谋取中标。中标人不得将中标项目转包、违法分包。

十二规范招标代理机构行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依规、诚信自律经营,严禁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输送不正当利益等非法手段承揽业务;对于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等提出的违法要求应当坚决抵制、及时劝阻,不得背离职业道德无原则附和;不得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收取高额的招标文件等资料费用;招标代理活动结束后,及时向招标人提交全套招标档案资料,不得篡改、损毁、伪造或擅自销毁;不得与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等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代理招标事宜,按照有关规定与法定程序开展工作。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不得参与评标专家的抽取工作,不得泄露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有私下接触和不正当交往,干涉评标工作。代理项目招标投标出现违法违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十三)严肃评标纪律。规范投标人报价排名成绩公布程序,开标过程中应待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评标专家全部进入评标室后,再公布投标人报价排名,同时严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场工作人员或招标代理机构人员进入评标室。配合发改部门积极推广远程异地评标,打破本地评标专家“小圈子”,推动优质专家资源江西省内跨区域互联共享。评标专家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透露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和评标项目;不得在合法的评标劳务费之外额外索取、接受报酬或者其他好处;严禁组建或者加入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微信群、QQ群等网络通讯群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发现评标专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十四)加强从业行为监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强化对从业单位、从业人员的行为监管,加强对管辖范围内水利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出借借用资质等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加强对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注册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执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现建造师、监理人员违规承建多个项目的,应责令项目法人及相关单位进行整改。

 

附件1.水利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工作流程

      2.水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流程

    

 

 

 

  江西省水利厅

                                                                                                                     20231113

 

 

附件1

 

水利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工作流程

 

开标前流程:1.与招标人签订招标代理合同;2.向招标人收集初步设计报告批复文件(或立项批复文件)、资金批复文件、项目法人组建批复文件及初步设计报告等资料;3.向工程预算编制单位收集经财政评审后的工程预算审定稿;4.拟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由招标人审核定稿;5.根据项目所在地要求办理招标核准;6.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招标备案报告(提供上述批复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等);7.完成上述手续办理后,进入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完成“项目注册”、“招标项目备案”、“开评标场地预约”、“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发布等;8.根据实际情况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澄清、修正等补遗文件。

开评标流程:1.抽取专家(提供“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至交易中心抽取,已开通系统申请的,在系统中完成线上专家抽取申请);2.开标当天提前到达交易中心进入开标系统,待投标截止时间后操作开标系统完成现场开标;3.开标结束后,打印开标记录表交由招标人代表、监督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签字确认;4.待专家全部到达评标室后,在评标工作开始前按专家抽取表中的专业对专家进行技术、经济类别设置;5.等待评标完成;6.评标结束后,打印评标报告交由招标人代表、监督人签字确认。

开标后流程:1.按规定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2.根据实际情况协助招标人处理质疑事项;3.按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4.按规定发布中标结果公示;5.编制招标总结报告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附件2

 

水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流程

 

1.确认招标计划发布是否符合要求;2.办理招标备案;3.审核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4.网上审批系统备案程序;5.受理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6.开标会监督活动;7.在监督室视频监督见证评标过程;8.检查评标报告内容,对进入资格审查前30名的投标人不符合原因进行备案;9.检查发布的中标候选人公示是否规范;10.依法核处中标候选人公示收到的有关投诉;11.审核中标结果备案;12.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后15日之内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受理总结报告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