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2日,记者了解到,日前,南昌市政府发布关于废止3件和一揽子修改13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此次修改的13件市政府规章包括:南昌市摩托车交通管理规定、南昌市轻便摩托车交通管理规定、南昌市非机动车交通管理办法、南昌市机动车交通噪声污染防治办法、南昌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南昌市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办法、南昌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南昌市城市桥梁隧道安全管理办法、南昌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南昌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南昌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若干规定、南昌市牛羊屠宰管理办法、南昌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
其中,修改后的南昌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规定,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公安、人防、住建、民政、工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做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并报所属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此外,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给予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法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新法治报王琨 全媒体记者方维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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